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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266號鍾興國之判決及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興國之判決正本及民事陳報狀
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鍾興國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鍾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