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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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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001183號ILLYA TRINCHER、KING’S CROSS, LTD.、ATE DIRK DE JO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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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1聲字第118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ILLYA TRINCHER、KING’ S CROSS, LTD.、ATE DIRK DE JONG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1183號ILLYA TRINCHER等聲請裁定許可執行案件,應受送達人ILLYA TRINCHER、KING’S CROSS, LTD.、ATE DIRK DE JO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含英文翻譯版)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LLYA TRINCHER
第 三 人 KING'S CROSS, LTD.
代 表 人 ATE DIRK DE JONG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等案件,聲請許可執行美利堅合眾國法院所為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命令(107年度助美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如附件所示由美利堅合眾國之法院做成之沒收命令中,關於在美金壹佰玖拾伍萬元範圍內,沒收第三人存放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27108000256486號帳戶內款項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檔案下載

  • 裁定節本(英文翻譯)pdf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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