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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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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963號張奮翹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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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09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奮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6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奮翹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朱亞婷  
被      告  張奮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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