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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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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932號邱治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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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99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治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32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治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932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邱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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