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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16號游文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文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6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游文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1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尚宗平
被 告 游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