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621號許家菁(原名:許美紅)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木字第626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家菁(原名:許美紅)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262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家菁(原名:許美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就如說明二保險契約減少保額至新台幣300,000元(僅就附件序號2保單部分),並准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279,911元範圍內,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其餘解約金應由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