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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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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27號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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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豪昱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
原   告    林顯邦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
起不存在。
被告應辦理原告監察人解任之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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