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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527號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豪昱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27號
原 告 林顯邦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
起不存在。
被告應辦理原告監察人解任之變更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