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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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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鍾克信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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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田勝宏、白王來富、白玉玲、吳小蘭、吳慶湖、巫
      游秀莉、巫蘭琪、李文清、李晉豪、李訓勝、李慧
      玲、林杰明、林雅文、邱保珠、邱唯倫、邱唯展、
      孫易清、張黃金照、許月玲、許凱民、郭明清、陳
      明富、陳冠勳、陳潔如、楊忠賢、葉矢如、葉青龍
      廖梅秀、劉育綺、劉龍昌、潘春火、潘美芳、鄭智
      珠、謝宗翰、顏茂荃、蘇文鋒、蘇何安英、蘇智雄
      蘇傳玉、蘇楷倫、蘇楷恩、蘇筱倩、鐘婌、張碧枝
      林志榮、宋杏元、鄧王長妹  
上4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昕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原告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按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餘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原告依附表三「原告供擔
  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三「
  被告預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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