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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鍾克信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田勝宏、白王來富、白玉玲、吳小蘭、吳慶湖、巫
游秀莉、巫蘭琪、李文清、李晉豪、李訓勝、李慧
玲、林杰明、林雅文、邱保珠、邱唯倫、邱唯展、
孫易清、張黃金照、許月玲、許凱民、郭明清、陳
明富、陳冠勳、陳潔如、楊忠賢、葉矢如、葉青龍
廖梅秀、劉育綺、劉龍昌、潘春火、潘美芳、鄭智
珠、謝宗翰、顏茂荃、蘇文鋒、蘇何安英、蘇智雄
蘇傳玉、蘇楷倫、蘇楷恩、蘇筱倩、鐘婌、張碧枝
林志榮、宋杏元、鄧王長妹
上4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昕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原告如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按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餘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原告依附表三「原告供擔
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三「
被告預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