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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78號李佳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49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佳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7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李佳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1,703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8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自民國103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