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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林郁伶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郁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郁伶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李宜燕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張凱棠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林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被告張凱棠應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被告林郁伶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