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741號周瑜家之自動履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黃字第38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瑜家之自動履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74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債務人周瑜家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自動履行命令(主旨):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略)」內容履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