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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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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67號王麗娟、祝水兒、徐元秀、夏海情、王芳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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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麗娟、被告祝水兒、被告徐元秀、被告夏
      海情、被告王芳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麗娟、被
      告祝水兒、被告徐元秀、被告夏海情、被告王芳麗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徐敏誠  
      洪瑀   
被   告 王莉萍  
      王麗娟  
      胡青娥  
      曾尚英  
      祝水兒  
      羅建平  
      賴桂華  
      周小英  
      徐元秀              
      呂玉蘭  
      王麗芳  
      吳福保  
      吳正超  
      胡錦秀  
      鄧翠蓮  
      夏海情  
      王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對應各編號所示門牌號碼之不動產編號房號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各將其戶籍自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遷
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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