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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67號王麗娟、祝水兒、徐元秀、夏海情、王芳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麗娟、被告祝水兒、被告徐元秀、被告夏
海情、被告王芳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麗娟、被
告祝水兒、被告徐元秀、被告夏海情、被告王芳麗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徐敏誠
洪瑀
被 告 王莉萍
王麗娟
胡青娥
曾尚英
祝水兒
羅建平
賴桂華
周小英
徐元秀
呂玉蘭
王麗芳
吳福保
吳正超
胡錦秀
鄧翠蓮
夏海情
王芳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將如附表對應各編號所示門牌號碼之不動產編號房號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各將其戶籍自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遷
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依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金額為各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