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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林士正之現場履勘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士正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原告林怡利與被告林水圳(撤回)、林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427號前集合進行現場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秋股
書 記 官 周怡伶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