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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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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5780號黃茂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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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辰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茂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80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茂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司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茂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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