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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290號林錦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錦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0號原告陳榮達與被告林錦
玉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0號
原 告 陳榮達
被 告 林錦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