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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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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33號王培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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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培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原告吳惠琴與被告王培
          忠間契約不履行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原   告 吳惠琴  
被   告 王培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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