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33號王培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培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原告吳惠琴與被告王培
忠間契約不履行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原 告 吳惠琴
被 告 王培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契約不履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