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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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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訴字第000002號張定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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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定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定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台鳳  

被      告  張穗鳳  
            張定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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