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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訴字第000002號張定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定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定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台鳳
被 告 張穗鳳
張定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