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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簡嚮宇之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賢112聲字第238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簡嚮宇本院函文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公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388號簡嚮宇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
應受送達人簡嚮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函文一件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劉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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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聲2388號函文及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