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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42號張淯之執行命令(換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妙字第34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淯之執行命令(換價)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42號債權人陳伃新等與債務人張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債務人張淯對第三人OO如附件之OO債權,請終止OO後,將OO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