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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李榮輝即輝惠企業社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㈠狀繕本、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榮輝即輝惠企業社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
㈠狀繕本、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庭
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22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㈠狀繕本、民國112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