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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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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17號葉俐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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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俐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俐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1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葉俐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482元,及其中新臺幣208,057元自民
國9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1,4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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