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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9號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詹舜淇、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詹信夫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詹舜淇、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詹信夫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LIMITED、詹舜淇、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信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42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 LIMITED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舜淇
相 對 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伍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柒角壹分,其中之美金伍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