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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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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陳海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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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海弘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海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陳海彬  住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方梨花  住
陳基文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陳娤娫  住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陳海弘    住
陳淑芬  住
陳怡蓁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方梨花、陳基文、陳娤娫應給付被繼承人陳清樹全體繼承人新臺幣700,350元。
被告方梨花、陳基文、陳娤娫應給付被繼承人陳清樹全體繼承人新臺幣5,000元。
被繼承人陳清樹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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