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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660號謝易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46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易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6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易容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60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 告 謝易容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