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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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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956號陳威宏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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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威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6號原告周孟樺與被告陳威
          宏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6號
原      告  周孟樺  
被      告  陳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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