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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508號洪建文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建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3508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債務人洪建文間償還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債務人洪建文對第三人詠大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