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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25號被告育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品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知112年度訴字第5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育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品蓁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 知股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