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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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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075號朱金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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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朱金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075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金台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劉○○
被 害 人 朱○○
                    朱○○
相 對 人 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朱○○、朱○○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朱○○、朱○○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至少100公尺。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錄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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