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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72號徐冠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2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冠謦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冠謦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徐冠謦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2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27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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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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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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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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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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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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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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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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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2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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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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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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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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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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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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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3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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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3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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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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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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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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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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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6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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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6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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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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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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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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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萬2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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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