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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746號江柏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江柏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原告陳卓凡與被告彭鏡濂、
江柏翰、張鉅聖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江柏翰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