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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姚立恩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姚立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姚立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