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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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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姚欣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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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姚欣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姚欣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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