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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27號董怡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2年度訴字第3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怡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董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