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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9號潘緦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2年度訴字第2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緦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69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69號
原 告 黃瑞月
被 告 潘緦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