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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吳隆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隆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4及第151條4。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4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吳隆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
原 告 吳隆英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