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吳隆英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隆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4及第151條4。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4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吳隆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5號
原   告 吳隆英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