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211號林琬如之更正分配表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琬如之更正分配表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21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琬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檢送更正分配表1件,如有反對陳述,請於3日內提出,逾期即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