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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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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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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之聲請狀繕本、
          開庭期日通知書各一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雲瓊恩(PELOURSON
         JEROME CLAUDE)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法院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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