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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69號陳政鴻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聲自字第2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政鴻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自字第269號王仲之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政鴻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自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王仲之
即 告訴人
代 理 人 王一旅律師
被 告 陳昱信
陳政鴻
黃玉貴
張根旺
張克勤
邵小玲
宋玉玲
吳家榮
謝文坤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599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58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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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12023143146pdf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