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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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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吳明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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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明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
           宋誠耘  住同上
被   告 吳明福  籍設雲林縣
現居雲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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