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吳明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明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住新北市
宋誠耘 住同上
被 告 吳明福 籍設雲林縣
現居雲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