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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49號韓福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12簡字第34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韓福祥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449號被告韓福祥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韓福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