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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20號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之扣押股票(股務代理)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宙字第1816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之扣押股票(股務代理)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620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吳素珍(原名:趙吳素珍)所有在第三人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保管「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及紅利;㈡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及紅利;㈢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科保管「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及紅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