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000383號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兼法代定理人陸慧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抗字第3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慧
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383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兆映電影
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慧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華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83號
抗 告 人 現代電影沖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燕
相 對 人 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陸慧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一O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及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09年3月18日 250萬元 110年12月31日 0000000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