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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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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000383號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兼法代定理人陸慧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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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抗字第3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慧
      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383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兆映電影
      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陸慧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83號
抗  告  人  現代電影沖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燕  
相  對  人  兆映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慧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一O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及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09年3月18日 250萬元 110年12月31日 0000000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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