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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926號王熙捷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樂字第1169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熙捷(原名:王佳恒)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92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熙捷(原名:王佳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及保單號碼...滿期保險金新台幣...元,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