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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
原 告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住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住
被 告 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李偉毅 住同上
居
被 告 陳珍珍 住同上
陳一民 住
李珮霖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