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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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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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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毅、被告陳珍珍、被告李珮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訴字第12號
原   告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  住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住
被   告 頂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毅  住同上

被   告 陳珍珍  住同上
陳一民  住
李珮霖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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