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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蘇清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清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清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潘俐君
被 告 蘇清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