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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2403號林香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聲寅字第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香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7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香君間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