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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233號林雅意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寅字第153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雅意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23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雅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臺北興安郵局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新台幣9,945元(已扣除手續費新臺幣250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