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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449號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法
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被告李淑娟(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