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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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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吳國永之訊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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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國永之訊問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國永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行訊問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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